(2025)3141-1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项目标的一
2025-06-11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5)3141-1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项目标的一
辽宁/沈阳-2025-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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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项目标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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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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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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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项目标的一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竞买人按照转让底价的**%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竞买保证金,待标的成交后且产权交易机构确认拍卖人收到佣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预估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日内买受人通过基本账户将除竞买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预估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收到《资产转让合同》后,按照约定,在*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预估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买受人须另支付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可用于保证标的履约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伤害、安全、环保等事故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及其他违反履约条款事项的扣罚。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履约完毕并且经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部门确认无任何异议后,在约定时限内无息退还。转让方收到以上款项后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买受人应在收到转让方提货通知之日起**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物资出厂,并按照转让方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若买受人未按照转让方要求时限内提货,每逾期*天,扣履约保证金*%,逾期**天,按照买受人违约处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剩余物资另行处置。 *、卖方能为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