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6号)
2025-06-11
河南/驻马店
中标结果
null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6号)
河南/驻马店-2025-06-11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驻马店-2025-06-1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发布机构:驻马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一、项目编号:驻政采购********** | ||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联合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驻马店市海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 ||
地址:遂平县褚堂乡生活垃圾填埋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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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和*: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联合采购项目中*包(市中心医院)、*包(第二人民医院)已经发布了单一来源公示,拟采购的供应商是驻马店市海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现为何又改为了公开招标,侵害我公司利益。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企业具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的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包含:**** (医疗废物)】违反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说明”第*小条中最高限价单价:*.*元/床日,涉嫌违反《价格法》。 投诉事项*: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代理公司的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资金来源及主体不符。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项目的部分投标人以及中标人的资质不符合要求。 投诉事项*:本次项目中标人新蔡县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涉嫌造假。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关于投诉事项*和*,经向采购人调查,书面答复称“我委在审核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和驻马店市中医院申请‘医疗废物处置服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时,发现*家医院公示的单一来源对象不是同一家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条的规定。经我委研究,不再单独开展单一来源采购,由我委作为采购人,统一为市本级三家医院采购医疗废物处置服务,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同时,经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调查,书面回复我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的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包括:*****医疗废物)的企业有*家。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采购人调查,书面答复称“招标文件仅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具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的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包括:*****医疗废物),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号)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该项要求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采购人调查,书面答复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根据同类项目市直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申请,我单位对价格问题征求了三家医院的意见,根据市场需求及以往客观经验,进行了充分调查、测算,决定采用“医疗废物处理服务”近年采购中标结果的*.*元/床日。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采购人调查,书面答复称“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号)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河南省环保厅、卫生厅、驻马店市政府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的规定和工作要求,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卫生诊所、科研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交由我市依法批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本次招标文件合规,中标人新蔡县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驻政〔****〕**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调查,回复称“处置费用由医院代收,按照会计制度支出时作为费用,并不是作为往来直接代收后代付。该项资金不为财政拨款收入,资金来源设定为自筹资金合理”。 *.关于投诉事项*,本次采购为市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服务项目,经向采购人和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发函调查,认定招标文件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具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类别包含:*****医疗废物),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号)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经向中标人新蔡县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该公司提供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新蔡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该公司资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经向新蔡县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号),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同时新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证明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