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5-06-09 00:00:00
城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财采〔****〕 *号
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城关区项目谋划包装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平凉路***号
*楼***室
当事人*: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何家庄东街**号*单元***室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发现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和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参与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城关区项目谋划包装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时,存在违规行为,表现在投标响应文件为相同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计算机主板码、网卡***地址、***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就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和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两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两家公司均对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第(六)项、对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和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非税收入核算中心。
联系电话:******* *******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及期限
如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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