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宜昌市中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建设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2025-06-09
湖北/宜昌
变更澄清
[更正公告]宜昌市中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建设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湖北/宜昌-2025-06-09 00:00:00

宜昌市中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中咨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管地:宜昌市本级|阅读次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宜昌市中医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建设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提问*:竟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第五条: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而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为专门面向;**.*: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请问以哪个为准? 。
回复: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提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需要提供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而有的项目是没有公开招标的,故无法提供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招标人设定的商务要求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设定不相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必须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其他不合理条件: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单位建议招标人将此条款修改为“(须提供施工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回复:将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类似业绩修改为“近*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考核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项目的每个得*分,最多得**分。(须提供中标结果公示截图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或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且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昌市中医医院

地址:宜昌市胜利三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咨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夷陵科技园二楼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工

电话:***********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