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2025-06-05 00:00:00
多功能净水装置更正公告(第二次)(*****************)(第*包)
一、项目名称:多功能净水装置
二、项目编号:*****************
该项目要求完成多功能净水装置的优化改进,试制加工多功能净水装置*套。
序号 |
项目及品种 名称 |
计量 单位 |
采购 数量 |
交付(实施)时间 |
服务 地点 |
备注 |
* |
试制加工多功能净水装置 |
套 |
* |
合同正式生效日期起算,*个月内完成科研样品及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报告。 |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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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报价:否;
*.项目预算:**万元;
*.本项目确定*家供应商成交。
三、更正内容
*.原公告中: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现更正为: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
应提供:①《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加盖公章,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②非外资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③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股权信息网页截图(加盖公章),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应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或运行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算)。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应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在军队采购网(***.****.***.**)网站军队采购预警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信用中国”网站*张截图(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加盖公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张截图(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加盖公章)。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原公告中: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申领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报价前*个月内(不含报价当月)连续*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现更正为: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报价供应商近一年内(报价截止时间前)任意*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
*.报价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非外资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报价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七)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其他内容不变,以原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