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3-31
山东/滨州
质疑投诉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山东/滨州-2025-03-31 00:00:00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文号:青财采【****】**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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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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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理工大学(筹)食堂炊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雯赫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陈兴国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理工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修远街*号

联系人:孙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号*号楼*层*****室

联系人:李瑛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兴二村

联系人:益萍

联系电话:************

******日,沈阳金佰特盛世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理工大学(筹)食堂炊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旺利欣公招(货物)********号*的采购结果不满,被投诉人*青海旺利欣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经审查,依法受理该投诉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理工学院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山东滨州龙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三层六盘烤箱”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具备全国电热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不能生产制造投标文件中标的三层六盘烤箱,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应按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紫外线消毒灯”的生产制造企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投诉人就此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资料,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三层六盘烤箱”未取得全国电热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列入目录产品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经调查核实,针对三层六盘烤箱”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盛星 ******”,生产厂家为博兴盛星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但经核查其投标文件,未发现附有包括生产厂家许可、认证等投标产品资料。根据采购文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未按第**.*(**)*(**)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的规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无效投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未就“紫外线消毒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进行备案提出要求。针对“紫外线消毒灯”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飞利浦 ****”,生产厂家为深圳飞利浦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但经核查其投标文件,未发现附有投标产品资料。根据采购文件“(**)投标产品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未按第**.*(**)*(**)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的规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无效投标情形。经核查质疑答复过程,未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配合被投诉人*答复质疑的资料与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关联。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因相关供应商存在无效投标情形,导致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投诉人提出投诉时,该项目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投诉人认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包*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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