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5-2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榆树市****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水资源管理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绿格兰(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万科时代中心****
被投诉人: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地址:吉林省榆树市繁荣大街
相关供应商:长春睿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正大光明城*期**栋*单元***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给出的《质疑回复函》回复的第一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物联网卡、支架及辅材的品牌,无法证明其设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存在庇护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偷换概念的解释。
投诉事项*:榆树市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给出的《质疑回复函》回复的第二质疑事项(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供电系统,智能管控机箱,其他电控设备的品牌为“睿兴”,“睿兴”品牌不具有唯一性,不同制造商可能有相似的简称,造成品牌识别混乱,未明确货物来源,无法证明其设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存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在审核投标文件时审核不严谨行为及回复信息不实情况。
投诉请求: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重新核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如核查不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请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提供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列项的智能电力计量装置、防雷系统、供电系统、智能网联高清摄像机、物联网卡、智能管控机箱、其他电控设备、支架及辅材的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一)的规定,不能证明上述设备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制造,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提供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列项的供电系统的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一)的规定,不能证明该设备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制造,投诉事项成立。
经审查,全部投标单位(共*家)的响应文件,只有投诉人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列项的全部产品的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其他*家均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声明函》(附*)的要求填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