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2025-05-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
武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包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甘肃省武山县宁远大道与繁荣街交叉口西***米
被投诉人*: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号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包号:***、***、***、***、***)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特征,实质上以特定的要求框定了特定车型的范围,从而使得技术参数的指向直接对应于特定制造商的产品,这种做法导致了项目在公平性方面的严重缺失,极大地削弱了项目的竞争性和应有的公正性,构成了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第*包“喷雾抑尘车”、第*包“三轮挂桶车”、第*包“护栏清洗车”的技术参数需求;第*包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是对“垃圾收集车”专门设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和限制性。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进行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种模糊性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赛业在迎标过程中容易进行不客观的横向比较。这种主观性判断不仅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还不利于各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包已做到了客观、量化的评分标准,第*包“培训方案”部分存在未细化、量化的评分标准。故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第*标段现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条款低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扣分设置过高,轻微的技术差异即触发高分值扣分,增加了投标难度,致优良产品因微小偏离而失去竞争机会,影响采购公平性,目对“※”条款采用双重标准,评审混乱,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之规定,“※”条款属于项目中最基本的参数,该项目技术参数指标不存在违法设置。采购人对车辆的整车、车辆改装组成部分提出技术要求,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业绩评分要求中仅要求投标人自身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具有局限性,应考虑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以更全面评估投标者的能力: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业绩评分要求中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第*标段、第*标段业绩评分标准要求过高,需要提供*份业绩才能获得满分,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之规定冲突,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类似业绩定义模糊,没有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属于变相将采购货物的业绩作为评审要求,增加了评审的不确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要求将中标通知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限制了非招标项目业绩的认可,变相设置了业绩类型。故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第*标段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标段、第*标段以原厂宣传彩页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其内容往往不够全面,且由于其可定制性,容易被编写者刻意迎合评审标准,从而缺乏客观性和统一性,且宣传彩页往往过于侧重理论描述,而忽视了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和表现:第*标段、第*标段以设备实物图片作为评审依据不合理,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而合理设定的。采购人对车辆的整车、车辆改装组成部分提出技术要求,符合项目的采购需求,检测报告只是作为评审依据之一,产品说明书或宣传图册都可以作为评审依据。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标段付款方式中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点,这会对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金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支付时间的不确定,供应商在投标时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资金流和风险,进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应明确付款时间点,以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合同双方的权益,招标文件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政府采购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版),政府采购领域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故举报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标段将售后服务网点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这一做法实际上是在推行本地化售后服务要求,给外地投标人额外增设了义务和成本,增加了他们的经营负担和难度,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严重限制了外地投标人的参与机会,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故举报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第*标段将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有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项目核心产品制造商有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需求不属于资格项,只是对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的的要求,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供应商。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第*标段、第*标段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将制造商的车辆生产能力纳入评审范围不合理,违规设置高门槛,混淆了投标人在市场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透明原则相悖,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车辆生产能力是对供应商投标货物制造商最基本的采购需求,合格的产品制造商是投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保障,能够保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故举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五个标段关于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时的落实对象不准确,违反法律规定。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举报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投诉人的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依法向武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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