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2025-05-27 00:00:00
询比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各供应商:
一.高新区****年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项目(二次询比采购),采用询比采购(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的方式,确定*家(报价最低者,若*家以上报价相同且最低,则由采购人现场从报价最低的单位中随机抽取*家作为中标单位)供应商。
二.采购内容:为***名特困人员提供住院护理保险。
三.保险责任范围: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护理补贴。
四.预算金额:*.****万元。
五.控制价:*.****万元。
六.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保障一年。(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若中标人与业主单位履约状况良好,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续签合同,一次最长合作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七.投标单位特定要求:
*.供应商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内容;提供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复印件;
*.本项目允许法人企业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进行投标;
八.请于****年*月*日**:** 前将密封(封口盖贵公司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的报价单(见附件*)和相关材料递交(现场递交、快递均可)至高新区管委会*楼***办公室。过期或者未提交的都视为放弃本次询价活动。
九.拆封报价单的时间另行通知。拆封时需贵公司到场见证,未到场的视为认可本次询比采购活动。
十.联系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赵伟强
联系电话:************
区招标办: 蔡士通
联系电话:************
高新区招标办
****年*月**日
附件*:
报价单
项目名称 |
高新区****年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项目(二次询比采购) |
报价单位 |
|
报价(人民币) |
报价:万元(小写) |
响应情况 |
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本次招标要求。 |
报价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签字或盖个人印鉴章)
备注:
*.一次性报出不能更改的价格。
*.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
附件*:
高新区****年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保障内容
在本保险协议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伤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乙方按*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国家标准(非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乙方伤残鉴定结果按比例支付伤残保险金,最高赔付不超过*万元。
保险期间内,乙方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万元为限。
(二)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含)以上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 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 、诊疗费用、治疗费用 、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在扣除***元的免赔额后,按**%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上限不超过*万元。
(三)住院护理补贴:在有效期内,经认定需住院治疗的特困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要护理的,给付住院医疗护理补贴或提供等值护理服务。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护理补助赔付标准为:特困人员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住院治疗的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住院治疗的,按每天***元的标准给付护理服务费用,以全年累计赔付**天为限;特困人员患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经认定需住院治疗的,按每天***元的标准给付护理服务费用,全年累计赔付**天为限;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护理补助赔付标准为:按每天**元的标准给付护理补贴,单次赔付不超过*天,全年累计赔付**天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协议继续承担给付护理费用的责任。协议期内同时发生以上情形的,全年最高不超过***天。
重特大疾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按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病种动态调整)。
需要护理的标准指:在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 项指标有*项(含* 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需要护理;有 * 项(含 *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