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5-26
甘肃/定西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定西-2025-05-2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项目名称:渭源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设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渭源县教育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

被投诉人*:甘肃同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阳光馨苑*区**号楼***室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渭源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设备)”采购文件的投诉。经审查后发现,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于****年*月*日向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投诉人发出了《关于政府采购投诉项目补正事项的通知》,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补正资料,经过审查,我单位决定依法对该投诉事项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明细技术部分当中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将“技术方案”具体分为技术架构、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四项内容;将“实施方案”具体分为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进度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措施、技术培训方案等五项内容和相应的分值。此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分值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所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源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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