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洋保洁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2025-05-26
浙江/台州
质疑投诉
关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洋保洁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浙江/台州-2025-05-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洋保洁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号*幢*号楼***室

被投诉人*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台州市临海市滨江第一大道**号

被投诉人*浙江同益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回浦路*号九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联融大厦***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同益咨询有限公司、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洋保洁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洋保洁服务项目于****年*月*日*时**分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开标,并与当天开标结束。现我司对参标单位“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提出投诉。事实依据:根据供应商(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文件,无论是人员最低工资还是税金,都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要求,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我司认为该投标人报价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已涉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同时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无效标。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页评分要求中对该投标人自****年*月*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同类业绩,我方对“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业绩提出质疑。事实依据:通过网上查询公开资料,并未发现“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于工业园区保洁的案例。请予以详查。投诉事项*:我方对“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车辆和船舶是否满足本项目提出质疑。事实依据:从本项目公布出的专家评分来分析,我方对“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车辆和船舶是否满足本项目提出质疑。投诉请求:我司请求临海市财政局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于“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投标行为情况进行调查,请求核查该企业报价文件是否满足本项目的需求,以及投标文件及相关证件、证明等。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若的确存在以上问题,请予认定该企业本次投标无效,以正视听,规范营商环境。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后,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原与其他采购人签订的包含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的采购项目合同及提供完成本次主要采购服务内容的报价测算清单等资料,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询标后,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认定其报价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的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采购文件***页无该项评分标准,相关评分标准位于采购文件***页。业绩评分项内容为“投标人自****年*月*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合同业绩的,每个得*分,最高得*分。”。投诉人诉称未发现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于“工业园区保洁”的案例,提供的事实依据为网上查询的资料。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页中,提供其自****年*月*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以来完成过“保洁”类似业绩的合同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为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材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被投诉人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同益咨询有限公司答复认为,投诉人主张“类似合同业绩”仅限于“工业园区保洁”的案例,是对采购文件中相关评分标准的理解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评标委员会对此项的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人在投诉时未提供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和船舶不满足本项目的实质性证据。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杭州兴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页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及船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各评审专家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予以赋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本项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临海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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