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财采罚决【2025】2号,2025-05-26
2025-05-26
河北/廊坊
质疑投诉
三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财采罚决【2025】2号,2025-05-26
河北/廊坊-2025-05-26 00:00:00

当事人:三河汉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凤兰

电话:************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津冀(河北三河)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衡水文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三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投诉候选人三河汉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汉洁)提供虚假的《供应商承诺函》谋取中标。经查,三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为“承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提供承诺函)”,三河汉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包括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条件在内的承诺函,经采购人审查通过该项资格条件;但据向三河汉洁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三河汉洁参加的“三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项目”在开标日期(****年*月**日)前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记录。本机关认为,三河汉洁虽然在****年*月**日申请缴纳了****年*、*月份社会保险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河北省****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三河汉洁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该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书、税收完税证明、税务部门复函及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小写:****.*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伍圆捌角)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以邮寄送达时间或当面送达签订时间为准),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账号:******************,户名: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三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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