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2025年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招募公告
2025-05-26
河北/邯郸
招标采购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2025年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招募公告
河北/邯郸-2025-05-26 00:00:00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年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招募公告

本招募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年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招募,招募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加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智联业务规模发展,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现对外公开招募清欠服务合作单位,诚邀具备资质、服务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

一、招募内容及范围

本次招募对象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年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以满足招募人需求,进一步推动智联业务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招募合作有效期为自清欠合作协议签署后*年,不排除合作期间未发生合作的可能性。

二、清欠服务合作资格要求

*.清欠服务合作单位应为境内注册、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具有服务类型资质,能够开具或代开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

*.清欠服务合作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日至今)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在最近五年(******日至今)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日至今)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所参与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三、清欠服务合作内容

主要合作内容包括针对长账龄、催缴难度较大的项目进行欠费催缴合作。根据回款难易程度、欠费时长等,支付不同比例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于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工作餐费等。

四、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报名时间:****年****日至********

*.报名所需材料:

序号

所需材料

要求

文件格式

*

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

*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格式见附件*原件扫描件

******

*

诚信承诺书

格式见附件*原件扫描件

******

*

清欠服务合作单位企业简介

原件扫描件

******

*.报名方式:报名方将所需材料发送至相应联系人邮箱,市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的合作单位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可与其签订清欠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清欠合作单位招募上限为**家,如资格审核通过合作单位数量高于**家,则按照报名先后顺序截取资格审核通过的前**家清欠服务合作单位。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志方;联系方式:***********;邮箱:*****@*************.**

备注:

①报名资料命名格式要求“序号*单位全称*所需材料名称”,例如“**邯郸铁塔*营业执照”

②邮件主题必须注明“****年邯郸智联业务清理欠费服务招募****公司报名材料”,报名联系人收到邮件后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如当天未收到确认邮件须致电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募公告在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附件*:诚信承诺书

附件*:清欠服务合作单位企业简介

附件*:清欠服务合作协议模板

附件*: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我公司纳税人类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承诺,我方可以为本项目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服务类型专用发票,具体为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如在服务期限内,国家对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我公司承诺按照国家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履行合同并开具发票。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请提供一般纳税人网站查询截图或附一张发票扫描件


附件*:诚信承诺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 (项目名称) 中郑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日至今)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在最近五年(******日至今)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日至今)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所参与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附件*清欠服务合作单位企业简介

清欠服务合作单位提供企业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能力,特长,以往成功案例等)


附件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支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单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供应商是指为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各级单位提供物资、服务或工程(以下统称产品)的现有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实施的对公司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直接、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五条 本规范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均应纳入采购文件、合同等文件。

第六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维护供采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生产供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管理机构包括归口管理部门、认定部门、执行部门、合规管控部门等。

第八条 各级供应链管理部门是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机制建设,制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 配合供应商负面行为的认定,负责按规范形成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信息发布。

(三) 负责提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系统需求,推进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

(四) 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认定部门是指在产品采购或使用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实施认定的部门,包括: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行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相关专业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的管理类目需求及相应的认定标准。

(二)负责及时发现所负责专业领域内供应商负面行为事实,并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对发现的供应商负面行为事实进行认定。

(三)负责协助处理认定结果异议。

第十条 执行部门指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进行落实执行的部门,包括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约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在采购实施和合同履行管理中,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规则,落实执行负面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合规管控部门主要指法律合规部门,主要负责在依法合规方面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进行把关。

第三章 分级及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的性质以及给公司发展建设、运营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一) 接单不及时、延迟提供产品、一般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不遵守合同约定等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提供的产品/服务与采购要求不一致且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三) 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 项目实施配合不畅,影响交付,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 投标/应答截止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的。

(六) 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较轻的。

(七)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为“一般”或“较大”且负直接责任的。

(八)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三级”或“一般事故二级”且承担责任的。

(九) 违反“双打卡”规范或其他生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 其他经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并根据严重负面行为是否与品类相关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与品类相关:

(一)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或拒绝履约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除外)。

(二) 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的。

(三) 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四) 严重质量问题,且对公司生产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其他经认定的与品类相关的严重负面行为。

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与品类无关:

(一)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或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在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人员特种作业证书的行为等。

(二)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成交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标/成交,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联合行动。

(三)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诉讼等对我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较重的。

(五)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等级为重大特别重大且负直接责任的。

(六)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一级且承担责任的。

(七)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

(八) 其他经认定的与品类无关的严重负面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一)违反保廉承诺书有关内容,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较大及以上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经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后评估扣分、暂停合作、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等追究措施。

第十七条 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 总部非集采项目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参照省级单位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负面行为的处罚

(一)集中采购项目

*、一级集采项目

一级集采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纳入后评估进行处罚,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累计*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履约;整改不合格或再次发生一般负面行为的,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与其开展该一级集采产品/服务下一轮次合作。

*、二级集采项目

二级集采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纳入后评估进行处罚,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省内累计*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由二级集采的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履约;整改不合格或再次发生一般负面行为的,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与其开展该二级集采产品/服务下一轮次合作。

(二)非集中采购项目(含总部/省、市单项采购)

非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供应链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供应链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以及不涉及整改的一般负面行为,强化在执行合同的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并禁止一年内与其开展该省内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合作。

(三)对于“投标/应答截止后,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的”的处罚措施:一年内,禁止与该供应商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省级)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的产品合作。

第二十条 严重负面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根据所涉严重负面行为的归属类别(第一类或第二类)进行相应范围内单品类或全品类的处罚。

(一)一级集采项目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一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同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一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二)二级集采项目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二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同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终止该供应商相应二级集采项目剩余份额的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全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三)非集中采购项目(含总部/省、市单项采购)

对于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可终止该合同执行,纳入省级黑名单,同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对于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可终止该合同执行,纳入省级黑名单,全品类、三年、省内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四)对于二级集采项目或非集中采购项目,若连续**个月内同一供应商被三个及以上省份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升级处罚:(*)若三个省份认定的均为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且为同一品类:终止该供应商同品类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同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若三个省份认定的均为第一类严重负面行为但非同一品类,或各省份认定的含有第二类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该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三年、全国禁止参与充分竞争领域新项目采购活动。

(五)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供应商的其他已生效或在执行合同,应强化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处罚

供应商被认定存在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全品类、五年、全国禁止参与新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到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出具期间,禁止涉事供应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对应品类新项目的采购活动;一级集采限制范围为事故发生地所属省,二级集采及非集中采购限制范围为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出具后,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实施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涉事供应商通过新设企业等方式规避负面行为处理,或因严重质量、安全、诚信等问题与被处罚供应商的关联主体继续合作存在较大风险的,可视风险评估情况同时对涉事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经营的其他单位进行连带处理。

第五章 认定及处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流程通常由公司各级单位的采购实施或合同履行等部门发起,经由认定部门实施认定,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影响评估并提交决策;必要时也可由供应链管理部门直接发起。

第二十五条 发起单位应清晰、完整地说明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具体表现及与供应商沟通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认定部门应充分与发起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供应商沟通,重点关注是否为供应商原因且是否符合供应商负面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应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七条 供应链管理部门应结合认定情况进行影响评估,核查供应商与我司的采购合作情况,结合相关业务部门意见评估终止合同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评估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影响,复核认定结论的责任追究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等,并提交决策。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审批。

(一)一般负面行为的审批。

*、一级集采项目、总部非集中采购项目,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级集采项目、省内非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分管供应链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审批。

(二)严重负面行为的审批。

*、一级集采项目、总部非集中采购项目、多次省级严重负面行为的升级处罚,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级集采项目、省内非集中采购项目,由各省级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根据需要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审批。

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审批决策后,应当将负面行为结论进行公示或邮件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认可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或应当知晓认定结论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由作出审批决策对应层级的供应链管理部门正式书面答复。供应商不认可异议答复的,可向总部发起申诉。总部供应链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并作出回复。确系认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三十条 黑名单有效期从公告发布或正式通知供应商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后自动解除;禁限期满,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再次参与采购活动时,应重点关注并严加审核。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在履约期间被处以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的,应在公告发布后及时实施。确因禁止合作或终止剩余份额执行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等不能及时执行的,应提请相应层级决策,依据决策执行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纳入黑名单且须终止充分竞争领域合同执行的,可给予最长**天的过渡期限用于新一轮的采购。

过渡期内,各省级分公司应执行决策程序,做好下单管控,禁止突击下单;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在合规性检查中做好稽核管控。

第三十三条 黑名单由各级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台账及产品类别、生效区域及时间等信息均纳入采购信息化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等系统实时关联,实现系统自动管控。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另行处理的,应当报请负面行为所属级别决策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在开展采购事项前应当查询黑名单及供应商禁限内容,不得与相应受限地域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原则,切实维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滥用“黑名单”恶意打压供应商,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全面纳入公司信息化系统管理,全过程留痕,实现可查、可用、可管、可控。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如遇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需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规范。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如发现供应商或公司内部人员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置。

第四十条 与电信运营商等共同探索行业内部建立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总部供应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中国铁塔〔******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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