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5-22 00:00:00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个标的出租项目(****年第六批次)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 :道里区地节街***栋院内*号库重发公告第*次
项目编号 |
[****]哈产租***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个标的出租项目(****年第六批次) |
资产类别 |
租赁类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 |
挂牌价格 |
****.*元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 **:**:**到**********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上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日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详见出租明细。
**、相关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标的成交价格**%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标的成交价格**%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