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2025-05-20 00:00:00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年第一批公路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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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南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南省某公司和安徽省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要旨】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河南省某公司和安徽省某公司
事由:河南省某公司和安徽省某公司串通投标案
****年*月**日,南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线索,反映河南省某公司在南昌县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与安徽省某公司存在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即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涉嫌串通投标。
南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情况核实并立案调查,查阅了投标文件,调取了两家公司相关资料,对有关投标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认定河南省某公司在南昌县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与安徽省某公司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某公司、安徽省某公司在南昌县某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投标中,相互合作,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人用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机器码完全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河南省某公司、安徽省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元(¥*****.**元)整罚款。
【典型案例二】
修水县交通运输局对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要旨】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修水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
事由: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串通投标案
****年*月**日,修水县交通运输局收到线索,反映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在修水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中,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即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涉嫌串通投标。
修水县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情况核实并立案调查,查阅了投标文件,调取了四家公司相关资料,对有关投标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此,认定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在修水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江西省内某某四家公司在修水县某公路工程项目投标中,相互合作,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用同一台电脑制作上传,投标文件机器码完全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四家公司处人民币叁万柒仟元(¥*****.**元)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