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3〕87号 )
2025-05-21
浙江/衢州
质疑投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2023〕87号 )
浙江/衢州-2025-05-21 00:00:0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柯政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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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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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处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年**月*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年**月**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年*月*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超市生产销售的“话梅味西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被申请人****年*月**日受理起,被申请人都没有最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年*月**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调查,投诉内容终止调解,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年*月**日将上述文书通过***邮政专递,邮寄给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写的联系地址。通过***官网查询该邮件已于*月**日签收。****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于当日将上述文书通过***邮政专递,邮寄给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写的联系地址。通过***官网查询该邮件已于*月**日签收。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第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申请人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某连锁超市购买到“玉珑嘉明盘*寸”、“双味瓜子”、“网红麻花”、“开胃菜花梗”、“话梅味西瓜子”、“美式波浪薯片”等*款产品的投诉举报材料,要求本局进行调解、查处之事宜。****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投诉举报线索来到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已无涉诉的矮酥牌网红麻花(苔菜酥甜味)、虎十记牌开胃菜花梗、海威迩牌话梅味西瓜子、白银柱双味瓜子(古法+原味)在售,货架上有**盒*曼兹波浪薯片(原味)、*只玉珑嘉明盘*在售。被申请人发现,*曼兹波浪薯片(原味)的实际外包装标签是套在容器盒上的,可以取下与容器分离且不会破坏容器和标签。因申请人*封投诉举报信所反映的主体均为同一当事人,****年*月**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个投诉举报信的举报事项并案处理。经核查,海威迩牌话梅味西瓜子由被投诉举报人总部仓库统一采购、配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做到进货查验义务。海威迩牌话梅味西瓜子营养成分表中的脂肪含量标注与实际不符,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食品标签瑕疵。被投诉举报人销售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立即改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请予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在衢州市某超市购买案涉商品“海威迩牌话梅味西瓜子”,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案涉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情况,同日决定立案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同月**日通过***向申请人邮寄。后经被申请人调查,于****年*月**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结果,次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另查明,衢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述事实,有①申请人购买凭证及商品照片;②行政复议申请书;③投诉举报信、邮寄挂号信物流截图;④《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⑤《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物流信息截图;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衢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作为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衢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审批表决定立案,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次日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在案件结案后于****年*月**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结果,次日,被申请人通过***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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