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5-05-2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泾川县教育局
地址:泾川县安定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宏信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东大街*号
泾川县教育局****年教育信息化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于****年*月**日招标,潜在供应商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月**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月**日甘肃宏信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质疑作出答复,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核查,现已核查终结。
二、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一包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部分当中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以上所提及的评分项当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都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实施方案”对人员配置、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供货安装、调试、验收配合等;“培训方案”对培训人员数量、培训教员的资历、培训课程、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制度及培训效果;“售后服务”对售后服务计划及故障的应急响应时间、应急处理方案、故障处理措施、系统维护处理、定期回访等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提出了具体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的评分标准,是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技术条件与履行合同相关,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对各评审因素赋分提出具体标准,且对其进行细化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川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