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太湖县-出让公告】太湖县经开区企业服务用房及人才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及异议的回复
2025-05-21
安徽/安庆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安庆市-太湖县-出让公告】太湖县经开区企业服务用房及人才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及异议的回复
安徽/安庆-2025-05-21 00:00:00

太湖县经开区企业服务用房及人才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及异议的回复

**********
原文链接
*****

各投标人:

关于“太湖县经开区企业服务用房及人才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澄清说明及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澄清说明

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综合评分/评分项“采购需求响应程度”的评分内容修改为“评审依据:所投产品具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年*月*日(含)之后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需具备 *** 或 **** 标识)扫描件或复印件及检验报告二维码查询截图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关于抗菌性能检测报告不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供货前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抗菌性能检测报告提交给招标人。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二、异议的回复
异议事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多项检测报告,并需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事实依据:此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倡导原则。第一,检测报告所代表的产品并不能验证在实际供货中的产品品质;第二,在中标结果未知的情况下,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要提供这些检测报告,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费用及负担;第三,这些检测报告往往需要投入较高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投标时要求提供众多检测报告,这极大地增加了投标成本,《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明确指出要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有利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目前招标文件中投标前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与该政策的初衷相悖,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过重的负担,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公平参与,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此外,标前提供的检测报告与中标后实际交付产品的质量关联性存在不确定性,无法有效保障采购项目最终的质量。我们建议将投标前提供检测报告改为中标后由中标商提供检测报告,这样既可以确保产品质量的有效把控,又能减轻投标供应商的前期成本压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充分竞争。第四,国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中指出采购人在项目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是不对项目产品、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第五,本次招标公布到开标本来就时间短,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大量为菌类检测项,菌类需要较长时间的培养。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检测报告要求的是否为提前做好本次项目要求准备的,我们不得而知,所以存在有控标嫌疑。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明确指出要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有利条件,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请求及主张:*、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影响政府釆购公平公正的不符合国家倡导的条款予以修正,对于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更改为“供应商承诺检测报告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且在生产本项目投标产品时采用中标后供货前提供的检测报告同款材料”,营造公平和谐的政府釆购营商环境,维护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广大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回复:抗菌性能检测报告的提供方式已修改,详见上述“澄清说明”。其他内容不变,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太湖县开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龙山路***号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太湖县龙山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外环南路***号

联系人:蒋锡

联系方式:************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