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2025年药剂采购项目)
2025-05-20
甘肃/兰州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2025年药剂采购项目)
甘肃/兰州-2025-05-2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年药剂采购项目)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年**月**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年药剂采购项目)
红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年药剂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年药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项目预算: ***.* (万元)
投诉人: 新疆永诚恒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农民创业园*号楼*****号
被投诉人:甘肃凌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号**层***室
投诉人新疆永诚恒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市红古区供排水服务中心窑街和海石湾污水处理厂****年药剂采购项目” 〔*****************〕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当日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资料。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甘肃凌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公示的生产厂“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许可信息、登记信息板块没有查询到被投诉人所述的生产厂“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因此认定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本项目*种标的物的生产资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嫌疑”。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即“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本案中,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种药剂是由其合资公司河南亿蓝得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批量生产工作,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主要承担产品的分装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也是由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即“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巩义市永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制造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新疆永诚恒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红古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下载
无附件!
企业微信客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