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2025-05-19 00:00:00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一期电线电缆询价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发布时间:**********
投标截至时间:**********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一期
电线电缆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项目概况
在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天翊金宸府一期项目,采购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项目部,建设单位为: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对电线电缆进行公开询价采购。本项目位于资阳市临空经济区雁江镇雁家社区,设计使用年限**年,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高层住宅、低层商业及配套用房、地下车库等功能,基础为桩基础、独立基础和筏板基础,其中*#*#*#*#楼**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楼**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楼**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楼**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剪力墙,商业及配套设施*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地下室一层,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
项目已经具备物资的采购条件,根据中国铁建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现对电线电缆采购进行询比价采购。询价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天翊金宸府一期项目部,欢迎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报价。
*. 报价单位报价的基本要求
*.*、结算方式: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甲乙双方于每月**至**日对当月(上月**日至当月**日)所供物资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并出具对账结算单,乙方根据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的对账结算单开具发票。双方必须在此期间办理当个结算周期的对账手续,不能 拖延、遗漏,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结算权利,甲方不再给予结算。
*.*、付款方式:
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经甲方验证通过后,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建行融信、云信、银信、航信等供应链金融】付款。以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贴现费用。甲方只能将货款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不接受乙方委托付款。乙方未提供发票的,不能予以付款。
*.*、付款时间及比例: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日内付到发票金额的**%,**天内付到**%,*%的质量保证金在*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无息退还。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提前提供收款收据。
*.*、计量方式:
按到货实际数量验收。
*.*、结算单价及发票:
采用浮动价结算,基准铜价为长江铜业网*****元/吨,铜价每涨跌±***元/吨以上价格相应调整,铜价涨跌不足***元价格不予调整。本次报价的综合到站均为运输到场验收合格的价格,实行一票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物资出库、运输、保险、税费、利润、相关税费、设计、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以及合同明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费用。供应方对路途风险明确知悉,在运输中的一切路途风险由供应方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相关的要求的税率均可。
*.*、收货地点: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一期施工总承包项目。
*.*、报价人提供文件:报价人需上传本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加盖公司公章的报价单至中国铁建云采平台(***.******.***)。
*.*、本次采购文件所提供的包件招标数量规格仅作为此次询价采购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实际供应数量规格与招标采购数量规格的差异不作为对投标报价人投标报价有影响的因素,不进行价格调整,不作为结算索赔的依据。
*.*、本次招标仅限联塑、兴川泰、美河、德源、欧能五个品牌,请供应商谨慎识别。
*.采购人信息及相关方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项目
地址:资阳市临空经济区雁江镇雁家社区
询价文件联系人:吴跃洪:***********
*.*对公账户信息:
户 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项目部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账 号:********************
注:汇款单上须注明投标报价项目(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翊金宸府项目投标保证金)及包件名称,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投标报价文件中
*.监督人信息: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执纪审查室
电话:************************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部
电话:************
在询价人报名期间,若询价人故意排除潜在询价人,可向监督人举报。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