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2025-05-19 00:00:00
车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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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濉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受让方: 周维民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濉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白杨西路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淳俊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周维民
身份证号码: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桑塔纳牌皖******,经 拍卖的形式以人民币*.***万元 (大写叁仟肆佰贰拾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年*月**日前,购车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打至濉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账号**** **** ****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濉溪支行
第三条交易税费承担
由受让方周维民承担
第四条 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 。
第六条 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甲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报交易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转让方(盖章):濉溪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让方(盖章):周维民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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