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121号)一批九彩巨龙牌白酒转让项目(第三次)挂牌披露
2025-05-19
辽宁/大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5年第6121号)一批九彩巨龙牌白酒转让项目(第三次)挂牌披露
辽宁/大连-2025-05-19 00:00:00
辽宁/大连-2025-05-19 00:00:00
(****年第****号)一批九彩巨龙牌白酒转让项目(第三次)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年第****号)一批九彩巨龙牌白酒转让项目(第三次)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铁岭县瑞星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网络竞价组织》约定的标准执行,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根据最终交接数量对应的实际交易价款计算并收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万元。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交接、清运的;②受让方在资产交接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对标的资产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依法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④受让方未按期支付每次交接对应交易价款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预估交易价款(成交单价***箱)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预估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开始交接,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完成一次交接,后续交接均需分别签署《资产交接单》。 (*)同意最终实际交易价款须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单》中列明的累计交接数量进行结算,交易价款根据交接数量多退少补。 (*)同意资产交接过程中,如实际交接数量超过上一次交纳的交易价款,受让方须于当日按照**箱数量一次性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下一次交易价款,方可继续交接,以此类推。 (*)同意在资产交接工作结束后*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将签署的全部《资产交接单》(列明每次交接数量)交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留存备案。大连产权交易所根据全部《资产交接单》累加实际交接数量和成交单价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支付实际成交价款。同时,转让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受让方需持《项目验收单》到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项目验收单》后*个工作日内,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路无息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清运,清运全部标的物的工期自资产交接之日起**个日历日,清运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公告确定的标的物进行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清运等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要求赔偿损失直至取消其清运资格,并保留最终对受让方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运输作业,自行负责运输、装卸,遵守转让方场所人员和车辆等进出相关规定,运输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所需相关审批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转让方办理。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若因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清运标的物期间自行做好防火等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拆运结束时应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书面确认。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