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2025-05-19 00:00:00
青阳县南阳林场**,***.**亩林地**年期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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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南阳林场**,***.**亩林地**年期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转让公告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青阳县南阳林场**,***.**亩林地**年期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标的编号:*************)
青阳县南阳林场**,***.**亩林地**年期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在保持林地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林下空间开展种植经营活动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亩林地林下空间位于青阳县陵阳镇、庙前镇、朱备镇及九华乡,分布在大明堂、青峭湾、蜈蚣形、场部、九华山等*个管护站,共**个子项林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内容或名称 | 管护站名称 | 具体位置 | 林地四至(东) | 林地四至(南) | 林地四至(西) | 林地四至(北) | 林地面积(亩) |
* | 苦麻塘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大明堂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太平山防火道 | 林场公益林 | 林场界 | 项家塘 | *,***.** |
* | 云观山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青峭湾 | 庙前镇南阳林场 | 涝沟 | 林场界 | 林场界 | 山岗分水 | ***.** |
* | 阴排河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蜈蚣形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林场界 | 里河 | 林场界 | 山岗及林场公益林 | *,***.** |
* | 紫金山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蜈蚣形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涝沟 | 山脚 | 山脚 | 山岗与朱备镇交界 | ***.** |
* | 尖山冲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场部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防火道及林场公益林 | 柯冲岭 | 场部大院 | 洪子岭 | ***.** |
* | 吴家塘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大明堂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林场界 | 林场界 | 林场公益林 | 山岗分水 | ***.** |
* | 菱角尖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大明堂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林场公益林 | 林场界 | 林场界 | 林场公益林 | ***.** |
* | 凤凰岭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场部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防火道 | 林场公益林 | 林场界 | 林场界及林场公益林 | ***.** |
* | 花台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九华山 | 九华乡南阳林场 | 山岗分水 | 观音峰 | 林场界 | 大古岭 | *,***.** |
** | 二十九股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青峭湾 | 九华乡南阳林场 | 林场界 | 林场界 | 林场界 | 林场公益林 | ***.** |
** | 龙池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九华山 | 九华乡南阳林场 | 山岗分水 | 龙池大峡谷 | 山脚 | 山岗分水 | ***.** |
** | 观音洞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九华山 | 九华乡南阳林场 | 山脚 | 涝沟 | 林场界 | 山脚 | ***.** |
** | 永兴茅蓬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青峭湾 | 朱备镇南阳林场 | 林场界 | 林场界 | 阔叶林 | 林场界 | **.** |
** | 蜈蚣形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蜈蚣形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山脚 | 林场界 | 林场界 | 山岗防火道 | ***.** |
** | 老工区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 | 大明堂 | 陵阳镇南阳林场 | 林场界 | 防火道 | 防火道 | 林场界 | ****.** |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评估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青阳县南阳林场拟转让经营权涉及的青阳县南阳林场所属**,***.**亩**年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第****号)。
(三)经营类型:种植。
(四)权利期限:**年,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青阳县南阳林场。
*、评估机构: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年*月**日。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青阳县南阳林场拟转让经营权涉及的青阳县南阳林场所属**,***.**亩**年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第****号)。
*、评估对象:青阳县南阳林场拟转让经营权涉及的青阳县南阳林场所属**,***.**亩**年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价值。
*、评估结果:经评定估算,青阳县南阳林场所属**,***.**亩**年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资产在****年*月**日及相关前提下评估结果为人民币*,***.**万元(不含税价)。
*、评估备案机构:青阳县财政局。
四、转让方
青阳县南阳林场。
五、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人民币**,***,***.**元(不含税价)。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标的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与标的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及林木所有权情况和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林下空间详细情况及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进行了现场查勘,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林下空间位置、用途、类型、面积、权利期限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经营类型为种植类型,受让方须按规定类型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类型或经营除种植以外的类型,具体种植种类须在种植前与转让方沟通确认。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林下空间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本次转让标的权证,具体时间以其通知为准。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合规从事林地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活动,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对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林木、林地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包括不限于品种选择、种植方式、种植深度及密度、环境调控、管理及养护等有效措施开展经营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权利期限内,受让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林木、林地,如受让方种植经营过程中对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林木、林地造成严重毁坏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无偿收回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所造成的损毁及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权利期限内,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开展转让标的涉及的林木、林地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涉转让方正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使用及林木的更新、采伐、检疫、运输、清场等工作。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权利期限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出租全部或部分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林地林下空间面积以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权证登记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办理权证时,如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办理权证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对应的权证登记的权利期限内,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均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标的对应的权证登记的权利期限到期后,受让方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工作日*:**至**:**,**:**至**:**。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交易保证金处理:
(*)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号*楼(原人社局大楼))。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
(七)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交易时间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自由竞价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延时竞价周期(秒):***秒。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号*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青阳县南阳林场**,***.**亩林地**年期林下空间种植经营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青阳县南阳林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