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2025-05-1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永昌县救灾物资 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永昌县救灾物资(棉帐篷、折叠床、棉被、棉褥、应急灯)”(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永昌县救灾物资(棉帐篷、折叠床、棉被、棉褥、应急灯)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星霖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号一层
被投诉人*: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永昌县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甘肃嘉顶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南段广厦花园斜对面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对甘肃星霖翰商贸有限公司对“永昌县救灾物资(棉帐篷、折叠床、棉被、棉褥、应急灯)”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关于商务标的评审标准中业绩评审标准:投标人近两年(****年*月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项业绩得*分,最高**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有效的采购合同为准。本条款规定业绩为投标人近两年有类似项目业绩,业绩期限要求过于苛刻,且业绩最高分**分,高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业绩评分,此项规定限制了部分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实践案例,分值过高可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影响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法律并未规定业绩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基于对应急救灾重点类物资采购重要性的考虑,招标文件将业绩设置为评分因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为***%。因部分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业绩积累少,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业绩期限短,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业绩分占比较高,可能会对中小微企业或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权利,也不符合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经核查,该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限制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本项目的权利,符合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招标文件并未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而是设置为评分因素,未对中小微企业或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影响,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星霖翰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昌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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