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2025-05-19 00:00:00
蚌埠市龙子湖区聚学教育咨询服务部非法宣传案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龙市监处罚〔****〕**号
当事人:蚌埠市龙子湖区聚学教育咨询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升街道龙湖春天
法定代表人:贾*坤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教育局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蚌埠市龙子湖区聚学教育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学员的形象和成绩作为宣传印制广告置于店内,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确定其存在涉嫌利用学员形象及成绩作为宣传发布教育广告的违法行为。****年*月*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东升街道龙湖春天******号商铺从事教育咨询服务及打字复印业务,主要业务是帮助芜湖中安培训学校教育咨询服务、宣传及介绍学员,为扩大影响力,于是将在总部学习过的部分学员形象及其报考信息、成绩等制作成广告页面,置于店铺内用于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贾习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月**日去现场检查情况,店内将受益学员形象及信息作为广告牌置于店内的违法事实;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受益学员形象及信息作为广告牌置于店内的违法事实;
*、现场拍摄的当事人店内广告牌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将受益学员形象及信息作为广告牌置于店内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该广告牌制作费用凭证,证明当事人只做了这一幅广告牌置于店内,未发布于其他场所,并未造成过大影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年*月**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蚌龙市监罚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受益者的形象及成绩印制成广告牌置于店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经提醒后积极改正,且只制作了店内陈设的这一幅广告牌,未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第【***】条第一项第一目“(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第【***】条第一项第一目“(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及时将罚款缴入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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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