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2025-05-16 00:00:00
临洮县财政局关于临洮县金泽小学厕所改造项目投诉事项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金泽小学厕所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金泽小学厕所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宏悦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兰亭三号楼**层****室
被投诉人*:临洮县金泽小学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南侧
被投诉人*:甘肃蓝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号御景东方第二层***号商铺
相关当事人: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路贵雅豪庭**栋
****年*月**日,我局对收到投诉人关于“临洮县金泽小学厕所改造项目”投诉书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号规定;采购人针对我公司的质疑给出的答复不具备说服力,存在虚假伪造”。
经核查,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成交临洮县玉井镇卫生院化验室、中医馆、食堂、室外院面硬化等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临洮县新添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会议室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临洮县康家集乡人民政府临洮县康家集乡****年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第一包),临洮县金泽小学厕所改造项目以及临洮县椒山幼儿园能力提升项目等*个项目。*个项目中,项目经理均为边宏霞,执业证书信息为甘************。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之规定。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之规定,此项违规行为,我局将移交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同时,鉴于以上*个项目均已开工建设,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之规定,以上*个项目中临洮县玉井镇卫生院化验室、中医馆、食堂、室外院面硬化等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临洮县新添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楼、住院楼、会议室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临洮县康家集乡人民政府临洮县康家集乡****年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第一包)以及临洮县椒山幼儿园能力提升项目等*个项目已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以及****年*月**日完成项目经理变更工作。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采购人针对我公司的质疑给出的答复不具备说服力,存在虚假伪造”的问题。通过向临洮县新添镇中心卫生院、临洮县玉井卫生院、临洮县康家集乡人民政府、临洮县金泽小学、临洮县椒山幼儿园、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甘肃蓝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调查,代理公司称,因质疑答复期限有限,我公司只拿到电子章的备案表进行了答复。同时,临洮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了临洮县新添镇中心卫生院、临洮县玉井卫生院、临洮县康家集乡人民政府以及临洮县椒山幼儿园以上*个项目建造师变更申请、建造师变更情况说明、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变更后项目经理证件以及采购人确认函,变更时间与代理公司质疑答复中的时间一致。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核查,采购人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发现质疑函中提出本项目成交公告中未公示工程量清单,于****年*月**日完成变更公告,补充公示本项目成交工程量清单,并于****年*月**日签订合同,于****年*月**日向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因采购人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已发现临洮县新添镇中心卫生院、临洮县玉井卫生院以及临洮县康家集乡人民政府项目已完成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变更备案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示工程量清单的问题,经核查,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成交公告,于****年*月**日完成变更公告,补充公示本项目成交工程量清单。另查明,由甘肃蓝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临洮县椒山幼儿园能力提升项目其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其发布的结果公告确为中标公告,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之规定,此投诉事项成立。鉴于代理机构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示了成交工程量清单,对甘肃蓝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知道中标人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中标人不具备施工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视若无睹。”
经核查,本项目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工程量清单,于****年*月**日发布临洮县椒山幼儿园能力提升项目中标公告。针对投诉人提出的“代理机构明知注册建造师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疑问,经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张某书面答复,“当时收到质疑函的是我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发布中标公示的是公司其他同事,当时发中标公告的时候该同事并不知道质疑函的事”。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甘肃蓝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洮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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