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2025-05-15 00:00:00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年苏州市重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技术评审及案件查处司法鉴定的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包*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苏州市重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技术评审及案件查处司法鉴定
三、中标(成交)信息
采购包*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 | 苏州昂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号东创科技园*幢*号***室 | **.**(均分制) | ******元 |
采购包*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固定折扣率 |
*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 ****************** | 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号南京大学科学楼 | **(均分制)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年苏州市重点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技术评审及案件查处司法鉴定 服务范围、要求: 一标段:对约**家次申(换)领换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持证单位依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含必要时开展的复核家次)。组织*名专家(含*名安全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技术复核,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核查报告(包括甲方指定需核查的持证单位依证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技术评估报告。对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组织开展审查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换)领企业,完成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二标段:对涉危险废物案件查处时,供应商负责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根据甲方要求编制详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含评估违法所得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万元以上内容),作为案件办理依据,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协助案件的精准办理。 服务时间: 一标段: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对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组织开展审查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换)领企业的完成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对采购方指定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全部核查,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技术复核,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证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年*月**日前出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现场核查报告(包括甲方指定需核查的持证单位依证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技术评估报告。 二标段: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或达到合同金额止。对涉危险废物案件查处时,供应商负责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出具固体废物性质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根据甲方要求编制详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范苓、林谊、柳承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按苏财购告【****】**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预算金额***万以下部分费率为预算金额的*.*%。本项目成交服务费一标段为¥****.**元;二标段为¥****.**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采购包*
单位名称: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地址: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号
联系人:柳承强
联系电话:*************
采购包*
单位名称: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地址: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号
联系人:柳承强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楼*座
联系人:金健、周详、祝晓忠、周悦婷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健、周详、祝晓忠、周悦婷
电话:******************
十、附件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