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更正决定书
2025-05-15
吉林/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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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更正决定书
吉林/通化-2025-05-15 00:00:00
行政处罚更正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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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财[****]***号

当事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集安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年*月**日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项目处理决定书》(集财[****]***号),对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涉案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额度为*****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后经我局自查发现,该处理决定程序不规范,于****年*月**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项目处理决定的通知》(集财[****]***号),撤销了《政府采购投诉项目处理决定书》(集财[****]***号)。我局重新立案后,于****年*月**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集财[****]***号),对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涉案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额度为*****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中表述的一年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更正处理决定

因《行政处罚决定书》(集财[****]***号)作出前,《政府采购投诉项目处理决定书》(集财[****]***号)决定中关于“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已实际执行了**天(****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体现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集财[****]***号)中“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期限扣除之前已执行的**天,更正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特此更正。

集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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