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5-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室****(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
被投诉人*:福建省仓山监狱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敖山工业小区内
被投诉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瀛东交叉路口红星商住楼*#楼*层、*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福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仓山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名称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投公司)组织的****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推车式蒸饭车”属于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中商用电热设备中的“*蒸汽炊具”,应当获得商用电热设备中蒸汽炊具中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福建佳厨公司并没有该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却未获得许可的项目是不可以生产、经营或是销售的。而中标供应商未获得“推车式蒸饭车”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是不能提供这款产品,否则就是违法经营。但中标供应商在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却又表明能提供,是违法经营,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建投公司接受福建省仓山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南粤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东方国福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福建建投公司提出质疑,福建建投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东方国福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东方国福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东方国福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所投“推车式蒸饭车”的品牌为佳德欧、型号为*********,并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作无偏离响应,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清单:**推车式蒸饭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福建佳厨公司)(佳德欧品牌制造商)……”。福建南粤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并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该产品制造商福建佳厨公司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生产“推车式蒸饭车”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产品制造商福建佳厨公司具备相关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因此,投诉人主张产品制造商福建佳厨公司“没有该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据此主张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违法经营”及“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等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