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5-17 00:00:00
【交易公告】松花江通河县段河道****年采砂权转让交易公告
松花江通河县段河道****年采砂权
拍卖公告
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通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松花江通河县段河道****年采砂权进行公开竞价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为:
标的一:*号采砂区人民币*******元
标的二:*号采砂区人民币*******元
标的三:*号采砂区人民币*******元
*、采砂开挖坡度不得大于**度;距岸边无堤防的要在**米以外,有堤防要在**米以外开挖;下挖深度不得超过*米。
*、堆料要求:场地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堆放砂石、土料,要随采随运,所采砂石直接装车运走。废弃料要及时回填至采砂遗留的砂坑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落砂。其他要求详见《河道采砂经营合同》或咨询委托人。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并同意上述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参拍者必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等。有违法采砂记录的企业不能参与报名。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有“河道采砂”、“砂石销售”字样。
*、意向方需自有有效的采砂船只,并配有相应有效的船员适应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砂船舶、运砂船只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员证、船检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分包。
三、报名登记
*、报名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报名登记提交资料:
(*)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等: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经营范围必须有“河道采砂”、“砂石销售”字样)、法人身份证原件、确认的《河道采砂经营合同》、法定代表人如不能出席本次拍卖活动,应与委托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及机构登记材料。
(*)竞买人报名时需要上传相关资质原件,签署《竞买协议》等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竞买。
*、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标的一:*号采砂区人民币*******元、标的二:*号采砂区人民币*******元、标的三:*号采砂区人民币*******元,竞买人应于****年*月**日*时前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显示“获得竞买资格”。保证金未能及时交纳或未及时到账的视为放弃竞买权。竞买保证金须使用网上注册的账户进行交纳至报名时网上申请的账户,采用“电汇”方式,不支持现金存入。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银行间系统差异等原因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务必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日操作并交纳。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拍卖公司联系,签署《竞买协议》及《河道采砂经营合同》方可成为竞买人。
五、拍卖时限
*.拍卖时间:****年*月**日**:**;
*.公示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报名起始时间:****年*月**日*:**,报名截止时间:****年*月**日**:**,竞买人应于此时间前登陆“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注册及报名完毕,过时视为放弃竞买权。
*.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互联网拍卖,拍卖项目开始时,进入竞拍倒计时(***秒),若在该倒计时内无人出价,则项目流拍;若有人出价,则刷新倒计时,直到无人加价为止,拍卖结束,价高者得。
*.付款方式及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冲抵拍卖成交款;剩余成交价款及服务费通过拍卖公司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由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按照《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履约保证金(**万元/采砂区)缴纳到委托人指定账户中。买受人于缴纳完毕上述款项后*个工作日内与拍卖公司联系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成交手续,办理成交手续后*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河道采砂经营合同》。
*、买受人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评估费用至评估公司指定账户中,评估费用明细如下:
(*).*号采石场评估费用:****元
(*).*号采石场评估费用:*****元
(*).*号采石场评估费用:*****元
竞得者逾期缴纳上述款项或拒绝签订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的,视为取消竞得者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相关文件及电子交易说明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进行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七、重要提示
*****;*****;*.本公告中的信息均由出让方提供,公告全部内容经出让方审核确认。出让方承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本次拍卖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有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八、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将取消受让资格,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的;
*.买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成交价款的;
*.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竞买须知
*.现场查看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联系人:宋先生,***********。
*.河道采砂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得后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地方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买受人不能继续开采的,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清场,做好砂场恢复治理工作,无补偿。竞买人应认真评估风险,慎重决策。
*.委托人提供的出让标的相关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有关标的物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委托人及交易机构对出让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委托人按照现状进行交接,如有误差,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标的现场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现场的相关情况以及竞买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公告和出让标的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成功受让后,需按照《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进行开采作业。在买受人竞价成功交齐款项后,委托人将为买受人现场划定开采范围。
*.买受人应按照《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经批准的开采实施方案,严格按许可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开采方式、开采深度、开采量等要求进行开采。开采期间确保河势稳定,河道河行洪及沿河设施安全。开采结束后及时将采砂设备撤离河道,并申请水务局验收。
*.采砂机具管理:取得许可的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和临时采期间应当停靠在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采砂设备及运输工具,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也要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统一停放,停放地点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未经海事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因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驶离停放地点的,应当拆除采砂设备。
*.开采期间,遇下列情形之一:因买受人采砂而影响堤防、桥梁等公共设施安全;遇水情、工情、汛情、风情等重大变化;遇航道管理需要;遇地质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委托人有权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某区域、时段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且不向买受人做出任何赔偿、补偿。
*.采砂权出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禁采期提前或者推后及电站调峰等不可抗拒因素对采砂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拍卖标的的出让期限以委托人及买受人签署的《河道采砂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准。
**.在《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约定的采砂权出让期限内,若买受人砂石开采量提前达到本次出让砂石开采总量,则采砂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在《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约定的采砂权出让期限内未完成采砂或采砂量不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本次年度采量不延续下年或者补量,到期采量达不到就停止采砂及《河道采砂经营合同》。
**.若买受人未按许可的规定进行开采或者出现其他违规开采行为,买受人缴纳的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其他及相关要求以双方签订的《河道采砂经营合同》为准。
九、联系方式
拍品展示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
拍卖公司联系电话:*************
技术服务电话:**********
网络拍卖规则、须知
我公司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上对松花江通河县段河道****年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如下:
一、本《拍卖规则、须知》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现场看样后及认真仔细阅读,了解并认可本须知、规则、上传的附件及签署的相关文件等全部内容,方可参与竞买。
二、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须知、上传附件及签署的相关文件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告、拍卖规则及须知、竞买协议、《河道采砂经营合同》等),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凡报名参加竞买的,皆视为对所有资料予以认可,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三、参拍者必竞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等。有违法采砂记录的企业不能参与报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有“河道采砂”、“砂石销售”字样。意向方需自有有效的采砂船只,并配有相应有效的船员适应证书。采砂船舶、运砂船只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船员证、船检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采砂作业方式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分包。
四、竞买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交纳保证金,方可成为正式竞买人。
五、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以标的交割时点现状交付,拍卖标的资料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指定为准,以现状拍卖。标的移交,保管权随之转移,发生的任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相关费用、事故等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成交后,标的物由买受人负责看护。
六、本场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显性瑕疵已在展示其间充分告知。拍卖标的按现有手续及实际现状拍卖,拍卖人不承担显性及隐性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数据、图片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查验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认可,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本次拍卖采取“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互联网拍卖,价高者得。
八、未成交竞买人,如无特殊原因,七个工作日内返还竞买保证金。
九、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等,其竞买保证金将留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十、拍卖人不作采砂权转移的任何承诺,不承担采砂权取得涉及的一切费用,成交后,采砂权取得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包括委托人、买受人双方的税、费)。
十一、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十二、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除保证金不退还外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终)止拍卖或撤回拍卖。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的,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竞买人应选择配置较高、运行、网速较快的电脑环境参加拍卖,因网络延时、断网、停电及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时出价、无效出价及未竞拍成功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五、简易流程:按顺序操作每个步骤,否则无法进入竞拍环节。
*、账号注册:竞买人参拍前应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法人:用户类型选择“竞买人”;
*、完善基本信息:按照操作要求完善注册信息和诚信信息,提交后等待核验,核验通过后进行网上报名。老用户:请更新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等所有操作;
*、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完成报名,网上申请获得保证金账号,并“电汇”交纳竞买保证金;建议在截止日期前两日“电汇”交纳竞买保证金。必须用与注册的账号一致的户名进行转账电汇,不得用其它账号汇款,不得用现金汇款;
*、缴纳竞买保证金后,进入页面查询保证金是否缴入,然后操作竞拍资格确认;
*、获得竞拍资格后,等待拍卖。网上竞拍请及时刷新页面进行更新,避免出价失败。
十六、如发现拍卖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如实举报。
十七、如买受人有违反公告、须知、规则等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提示:意向竞买人操作手册(视频)、电子交易说明、相关文件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下载中心”下载,过时视为放弃竞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