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2025-05-12 00:00:00
吉青财购〔****〕*号
青原区财政局关于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硬件)第二次(项目编号:*********【****】****号)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硬件)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柏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兆丰大厦*楼。
被投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大学以东、科教路以南、梅林大道以西、文翔路以北。
被投诉人*:吉安隆海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青原区豪德银座****号。
四、基本情况
吉安隆海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的委托,江西省吉安市卫生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工程(硬件)第二次(项目编号:*********【****】****号)于****年*月**日进行公开招标。****年*月**日被投诉人收到南昌柏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月**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月**日,本机关未收到相关投诉,该项目正常开标。公开招标结束后,由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纸质投诉书。投诉内容为: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受理投诉,按照规定程序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技术参数和评审内容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它的供应商。且被投诉人在回复函中提供不出任何的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标准未依法设定,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它的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核查。如果属实,请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追究责任。
(二)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所引用的事实依据与质疑事项不相适应且缺乏法律依据,按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参数为满足功能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满足或优于招标参数的产品进行投标;满足此参数的有多家品牌,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投诉事项*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在政府采购方式中,从提供采购文件起到开标时间止最长时间为**日、最短为*个工作日,货物的质量检测在获取项目的采购文件后才进行,这不符合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管理要求,事实是产品生产商及质量监管部门对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都需要进行强制性或自愿性检测,以证明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而不是为参与采购项目投标才需对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五、调查情况
****年*月*日,本机关指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合政府采购专家组成行业专家组对投诉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如下调查意见:
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涉及的交换机满足参数的厂商产品有三家,智慧黑板满足参数的厂商产品有四家,不具备排他性与唯一性。
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投诉书中未明确具体哪些评审标准未依法设定,事实依据不足。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符合法规要求。“一个月时间”对于产品送检测试时间相对充足,不存在差别对待供应商情况。
补充材料*:投诉不成立。该补充材料的事项未经过质疑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
六、本机关处理依据及决定
结合专家组协助调查意见,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依法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或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原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