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5-05-1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理工大学等高校公寓床采购项目*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庆群柏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号三楼***室
被投诉人*:长春理工大学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松原市宁江区亮点建筑材料商店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松原市宁江区亮点建筑材料商店(以下简称亮点商店)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且无实际履约能力。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不合理。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亮点商店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无实际履约能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印发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号)已对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