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岱政复【20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5-13
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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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岱政复【20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浙江/舟山-2025-05-13 00:00:00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年*月**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年*月**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行政复议中的相关权利。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复议申请材料副本。****年*月*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电话询问及听取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且无新的意见需要补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饿了么平台在“某奶茶店”购买桃胶雪燕鲜奶,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便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卫健委明确规定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食品中添加雪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全国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有对雪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无事实法律依据。

一、关于“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食品中添加雪燕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属于申请人认知错误,与事实不符。(一)关于“雪燕”的可食用性和食用历史,据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编撰的《中国植物志》第**(*)卷(****)的记载:绒毛苹婆(植物分类学报)白榔皮(云南耿马、孟定),榔皮树,色白告(云南思茅)。产云南南部的耿马、景洪等县。生于海拔********米的山谷杂木林中或栽培于村边。印度北部也有分布。本种的树干上可采取树胶,叫做“梧桐胶”或称卡拉雅胶(****** ***),可用于食品、纺织、医药、香烟等工业。树皮的纤维可制绳索和作造纸的原料。(具体网址:*****://***.******.**/****/*********%*********?*=*,******.**,网站备案信息:植物智**中国植物物种信息系统©*********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京***备********号**)。据公开的资料,《中国植物志》是**世纪中国植物学最重大的学术工程之一,由中国科学院牵头,历时**年完成,是国际公认的一部非常权威的植物学巨著。从《中国植物志》上的记载来看,雪燕至今已有**年以上的传统食用习惯,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传统食用习惯的定义:“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雪燕”在我国属于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并非新的食品原料;申请人可能将其误认为“新资源食品”或普通食品原料,属于认知错误。(二)被申请人在****年**月**日现场检查时,被举报的相关产品正处于停售状态,现场未发现原料“雪燕”。经核实,被举报人所使用的原料“雪燕”是购自抖音店铺“某食品”的雪燕风味饮品,被举报人提供了交易订单,证明产品的来源合法。(三)国内部分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里也有“雪燕饮料”类。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信息查询平台,发现云南十八妹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一栏显示“*、…*、其他类饮料(桃胶雪燕饮料、雪燕饮料)。”可见雪燕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被原产地政府部门认可的事实。(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参考案例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同地区的执法环境、案件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其执法尺度差异不构成本案应立案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亦向复议机关提供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供复议机关参考。该案为雪燕原产地的法院判决,当地对雪燕的可食用性、食用习惯、食用历史等应更为了解,其裁判文书更具参考价值。综上,“雪燕”属于具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有其悠久的食用习惯和食用历史,将其作为制作饮料的食品原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对被举报人某奶茶店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不予立案的决定各项程序到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全国*****互联网平台以某奶茶店使用非食品原料制售食品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中,《不予立案告知书》仅需告知结果,未预留填写理由的位置,故对投诉举报的回复必须释明适用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从目前来看,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亦未受到损害。三、经被申请人查询全国*****平台,申请人自平台成立以来共投诉****次,举报****次。在相近时间段内,申请人专门针对雪燕饮品线上采购,并相继进行投诉索赔、索赔不成进而举报。****年**月**日在我县网购含雪燕饮品后,****年**月**日即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但申请人在****年**月**日、**月**日,又在定海区、嵊泗县再次网购含雪燕饮品,并以相同理由投诉索赔。并且申请人在****年*月**日又以****年**月**日所购同笔订单中的同款产品中的不同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举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特征,并非单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或揭发制止违法行为,而是为向售货方施压以达到索赔目的。因此,提请复议机关详细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饿了么平台某冰激凌店(营业执照名称为某奶茶店)购买一份“桃胶雪燕鲜奶”(以下统称“涉案产品”)。****年**月**日,申请人以雪燕不属于食品原料,不能添加在食品中,而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该奶茶店开展现场检查,涉案雪燕有合法进货来源凭证,且涉案产品已停售,该店内未发现雪燕。后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年*月*日,申请人就涉案产品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其中事实和理由与上述投诉一致。****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进行登记,经查实,被申请人认为雪燕虽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且雪燕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食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不能认定被举报人行为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年*月**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平台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订单详情截图、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雪燕进货来源凭证、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立案决定,主体适格。二、关于涉案决定所涉实体问题。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年以上作为定性或者非定性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编辑委员会编撰的《中国植物志》第**(*)卷(****)的记载:绒毛苹婆……本种的树干上可采取树胶,叫做“梧桐胶”或卡拉雅胶(暨案涉雪燕),可用于食品、纺织、医药、香烟等工业。从《中国植物志》上的记载来看,雪燕可食用,属于已有**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故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中添加雪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三、关于涉案决定所涉程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悉申请人举报,经查实于****年*月**日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至于被申请人在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中未释明适用法律依据的瑕疵问题,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岱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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