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32号)
2025-05-08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32号)
石家庄/河北-2025-05-08 00:00:00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省级应急排涝装备配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硕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长沈公路中铁国际花园四期**栋***号
被投诉人:河北凯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玉泉路***号
四、基本情况
“省级应急排涝装备配备项目*包”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年*月*日,吉林省硕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河北凯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河北凯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年*月**日,吉林省硕丰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交货地点的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合法;投诉事项*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投诉事项*为设定的付款周期未明确、不合法;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失公平,加重了投标人责任;投诉事项*为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投诉事项*为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主观分过高,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投诉事项*为外形尺寸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投诉事项*为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具有限制性;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设置要求,仅两个品牌满足,采购人的行为影响了招标采购的公正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事项*关于“主观分过高,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以及投诉事项*关于“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部分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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