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转让公告]
2025-05-07
河南/安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转让公告]
安阳/河南-2025-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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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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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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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项目概述 | 安化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闲置资产(详见《安化公司所拥有的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清单》和《拆除范围示意图》),其中不含拟保留的氨合成变电所、合成氨变电所、仪表空干站厂房等建筑物以及溴化锂装置及其配套电气设施、***主管廊氢氮压缩厂房东侧部分及至合成氨配电室过路电缆支架、一循平流池及其上方设施、一循西侧泄洪沟及与其相连的管道及地沟、**#空压机及厂房内天车、*#透平变压器及去热电联络电缆线等。 转让底价:****万元(含税价) |
资产信息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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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的描述 | 标的所在位置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安化集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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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金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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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价格(万元) |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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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安阳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安阳市龙安区彰武街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爱军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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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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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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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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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出具书面的《承诺函》(详见报名材料:《承诺函》)。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交易保证金到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技术协议》、《实物资产交易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将合同履约金保证金(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含税转让价款的*%交纳)、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含税转让价款的*%交纳)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全部转让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支付完毕后,受让方与转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实物资产现场移交,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丢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资产处置,受让方承诺自身或委托拆除以及危废处置的施工方具备本项目所需的国家标准和相应行业资质。涉及拆除事项的,需具备石油化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施工企业进行拆除施工。项目经理须由机电和建筑工程类双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人员担任,并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 * 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持有的相关证书应在本项目作业期间持续有效。拆除施工合同和项目经理等资格、注册证书原件须在施工前提交转让方审查备案。 *、拆除过程中,受让方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以及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在拆除过程中涉及危废处置的,受让方或施工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年版)》等法律法规进行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安全、环保、园林、城管、交通、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并清运出厂。相关资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须在施工前提交转让方审查备案,涉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需将转移联单复印件交转让方备案。 *、受让方负责拆除区域土壤污染第三方检测费用,受让方应妥善处置固废和危废,避免对拆除区域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如因拆除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由受让方负责承担土壤修复相关费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由受让方负责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及外运,并承担一切费用与风险,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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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处置资产为已关停淘汰装置,转让方不保证全部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安化公司第二套合成氨装置部分闲置资产清单》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品质、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转让方及交易机构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须补足差额:(*)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技术协议》、《实物资产交易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等附件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 *、意向受让方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个工作日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合同及技术协议全部内容履约完毕,安全罚款扣除完毕,无遗留问题,无息退还保证金剩余金额,不足部分,另行缴纳。 *、资产交易完成后,根据标的资产构成及国家税法相关规定,转让方按成交价的**%、**%分别开具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拆除、清运、手续办理等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转让方不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 *、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若只征集*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约,成交价按挂牌价与受让报价孰高原则确定。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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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潘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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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特别声明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