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2025-05-03
江西/宜春
中标结果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江西/宜春-2025-05-03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办事对象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服务一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
受理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节假日预约、延时服务)
  • 电话号码
    ************
  • 咨询邮箱
    ***********@***.***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科
  • 窗口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宜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相关协议及中标文件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真实有效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真实有效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⑴配有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机械清扫能力不低于总清扫能力的**%以上; ⑵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和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有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配有与垃圾收集量相当的全密闭垃圾收集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运输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⑶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⑷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⑸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⑴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⑵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验收; ⑶有至少*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⑷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⑸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⑹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⑺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规章(建设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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