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33号)
2025-04-27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33号)
福州/福建-2025-04-27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仓山监狱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敖山工业小区内

被投诉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瀛东交叉路口红星商住楼*#楼*层、*层

相关供应商: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旭冠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仓山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年*月**日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名称为“福建建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投公司)组织的****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空气压缩机,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因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自动定时煮粥机,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因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投诉事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的定制炸鱼锅,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因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建投公司接受福建省仓山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南粤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福建建投公司提出质疑,福建建投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沈阳旭冠众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沈阳旭冠众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沈阳旭冠众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所投“空气压缩机”品牌为南粤、型号为*****,并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作无偏离响应,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清单:**空气压缩机、***高压清洗车、***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福建南粤公司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投诉人主张上述投标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种产品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投标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经该产品制造商福建南粤公司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确认,上述投标产品不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年第**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因此,投诉人依据福建南粤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压缩机的***强制认证证书”认为其“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据此主张“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所投“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的品牌为南粤、型号为*****,并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作无偏离响应,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年度福建省仓山监狱监内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清单:**空气压缩机、***高压清洗车、***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定,福建南粤公司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投诉人主张上述投标产品“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产品,是要通过国家质监部门允许才能生产出售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投标产品为《特种设备目录》内产品。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确认,该电动液压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不需要取得相关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因此,投诉人依据“该公司根本没有取得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主张福建南粤公司“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上述相关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于本案质疑阶段确认该公司“所报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产品是依法依规委托安徽安顺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贴牌生产代工”。因此,福建南粤公司所投“电动液压升降平板车”为该公司委托其它企业进行代工生产后贴牌销售制品。福建南粤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其声明为该产品制造商,系声明错误,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而非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福建南粤公司提供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诉内容成立。综上,投诉事项*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广东顺德源厨公司所供应的自动定时煮粥机、定制炸鱼锅由广东顺德源厨公司委托广州耀发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及广东顺德源厨公司“自动定时煮粥器、定制炸鱼锅已获得广州耀发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等复函内容及提供的佐证材料,可以证明品牌为源厨、型号为**************的“自动定时煮粥机”及品牌为源厨、型号为**********的“定制炸鱼锅”系由广州耀发公司实施生产。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确认,上述产品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五)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部分》的定义和发证范围,产品单元为“商用电热设备”,“自动定时煮粥器”及“定时炸鱼锅”分别适用于上述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电煮锅”及“电炸锅”品种。经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示平台,广州耀发公司持有的证书编号为(粤)**************的《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明细附后)”,产品品种包含“电煮锅”“电炸锅”。因此,广州耀发公司有生产上述“自动定时煮粥器”、“定制炸鱼锅”产品所需的电热食品相关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鉴于广东顺德源厨公司并非上述产品的实施生产企业,投诉人以广东顺德源厨公司“取得的全国电热工业生产许可证没有电煮锅/电炸锅这个认证单元”主张“提供的该标的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中标供应商福建南粤公司、广东顺德源厨公司的复函内容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福建南粤公司所投“自动定时煮粥机”及“定制炸鱼锅”系由广东顺德源厨公司委托有相关生产许可的广州耀发公司生产。因此,广东顺德源厨公司不符合上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制造商的定义。福建南粤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广东顺德源厨公司声明为“自动定时煮粥机”“定制炸鱼锅”的制造商,系声明错误,该《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而非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次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福建南粤公司提供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人“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投诉内容成立。综上,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的投诉内容部分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本次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福建省仓山监狱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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