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5%股权挂牌披露
2025-04-30
浙江/杭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浙江浙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5%股权挂牌披露
杭州/浙江-2025-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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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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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浙江浙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勤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年)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浙江浙勤印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已实缴***万元,尚有***万元人民币未缴足。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毛女士,联系方式:*************。 *.以下摘自《评估报告》:浙江浙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额未缴足,本次评估未考虑未全额出资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人员薪酬水平参照市场化水平确定。其中,双方派驻的全职人员薪酬费用按照标的企业薪酬标准由标的企业全额承担或发放;非全职人员的费用,按照标的企业同岗位薪酬水平的一定比例及实际任职时间承担,具体比例由标的企业董事会决策。双方结算薪酬费用时要确保对等、合理。以上均应保证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要求。此外,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受让方若为从事同类安保服务业务或拥有(含间接拥有)同类安保服务企业的,应承诺在本次转让完成后,其自有安保服务业务不再新增,并且自有同类安保服务业务在合同到期后即停止(受让方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其现有客户的清单及服务期限等信息,若有)。若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退出所持有标的企业的全部股权或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成交价格的**%向受让方收取违约金。受让方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按届时的国资监管要求予以履行,否则应向转让方承担与标的份额届时等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意向方报名时需提交签署的《承诺函》) *.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共*席,确保转让方委派*席、受让方委派*席,董事长由转让方提名人选担任,总经理由受让方提名,并由标的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标的企业财务负责人由转让方委派。董事会将授权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不设监事,相关监事职责由双方内部的审计监察机构及标的企业审计部门(或相应职能岗位)履行。其中,总经理人选应符合转让方用人需求,具体双方另行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根据标的企业后续发展需要,可由转、受让双方各提名*名副总经理。 *.本次股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时,需同步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各方签署新的公司章程(详见公示附件)。 *.本次股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应以交纳履约保证金方式承诺标的企业业绩: (*)股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将迁至杭州,以标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起的*个自然年度年为业绩承诺期,首个年度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数据的月度平均数折算为整年数据; (*)受让方作为标的企业经营负责方,应确保标的企业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税前利润(不含转让方委派人员产生的薪酬成本及费用)累计不低于***万元(以审计报告为准),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让方完成上述承诺目标的,转让方应在标的企业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未完成上述承诺目标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转让方有权采用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要求受让方退出所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股权等方式。受让方应配合履行,否则应向转让方承担与标的份额届时等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在标的企业业绩承诺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重大政策等)或因国企政策性因素导致标的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甲乙双方可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