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大道***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 ***号湘豪大厦**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
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 |
其他保险服务 |
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位于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保费为***万元,政策性住房保险保费为***.*万元,强降雨指数保险保费为***.*万元。
二、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
*.*建立投诉制度 针对本项目设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案件要及时登记备案;对投诉事宜需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追究其责任,所有客户的投诉应有专人负责。 *.*.*甲方在乙方未有效履行合同中有关理赔服务条款,且经促办无效时,甲方可提出投诉。 *.*.*乙方的项目服务小组如果收到甲方有效投诉,乙方应视情况对被投诉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同一人员发生超过*次(含*次)以上的投诉,应更换该服务人员;乙方服务人员如累计出现*次及以上有效投诉,将视情况暂时或永久禁止该单位参与甲方的任何其他保险业务。 *.*.*投诉服务专员:唐道远 电话:*********** *.*理赔服务 *.*.*现场查勘 乙方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人员须在接到报案立即给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回复前往现场,须与甲方联系预约查勘,城区范围内**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郊区**分钟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偏远地区*小时内内赴事故现场查勘,如乙方查勘人员因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指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经与乙方理赔人员电话协商后可允许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乙方针对案件情况若确定为免查勘案件,同意以甲方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核损理算 (*)乙方收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乙方接到甲方预付赔款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乙方若认为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乙方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乙方接到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估损金额*万(含)以下一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万以上至**(含)万以下的两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估损金额在***万(含)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对索赔金额有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疑难案件乙方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案件处理流程及时效。 (*)若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若案件涉及面广或案件较复杂时甲方可指定其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为该项目保险公估人。 *.*.*赔付时效 *)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乙方在接到完整的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一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 *)人民币***万元以上至****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乙方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人民币****万元以上的赔案,在理算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乙方应向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甲方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 *)大案预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对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经乙方和甲方共同确认,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伤者医疗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先行支付***%的大案垫付赔款。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乙方将采取对已定责定损部分采用先行赔付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保证善后处置的妥善完成。
*.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成立保险项目服务小组,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项目小组组长及相关负责人员变动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变动申请须在人员变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在项目组中的职务 | 主要责任范围 | 联系电话 | * | 张兴敏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总经理 | 组长 | 项目监管 | *********** | * | 何华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副总经理 | 副组长 | 项目调度 | *********** | * | 刘娟娟 | 湖南分公司天心支公司 经理 | 副组长 | 业务维护 | *********** | * | 周君姿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团体客户市场发展部经理 | 组员 | 承保指导 | *********** | * | 李磊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政保业务部经理 | 组员 | 培训指导 | *********** | * | 唐道远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经理 | 组员 | 投诉处理 | *********** | * | 吴建军 | 湖南分公司长沙地区 团客共享作业服务中心经理 | 组员 | 理赔服务协调、沟通与维护 | *********** | * | 叶青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财务部经理 | 组员 | 财务结算 | *********** | * | 罗晓勇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法律合规部副经理 | 组员 | 合规与风险管理 | *********** | ** | 田昊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 组员 | 本项目政策性住房保险查勘员 | *********** | ** | 贺晟轩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 组员 | 本项目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及灾害指数保险物损查勘员 | *********** | ** | 吴皓楠 | 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 理赔现场服务人员 | 组员 | 本项目政府救助责任保险及灾害指数保险人伤查勘员 | *********** | ** | 陈媛 | 客户经理 | 组员 | 服务专员 | *********** | 乙方安排驻点服务工作人员*名在甲方指定地点坐班,执行甲方办公作息时间。驻点服务工作人员专职负责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项目工作,同时协助甲方开展灾情数据管理,乙方原则上不得安排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工作。驻点人员需与乙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提供劳动合同供甲方备案。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由于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暴风、龙卷风、飑线、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雷击、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寒潮、雪崩;(*)地面塌陷、地裂缝、突发性滑坡、崖崩、山体崩塌、泥石流;(*)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 | 累计赔偿限额****万 | 火灾爆炸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拥挤踩踏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在参加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市政设备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市政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溺水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 承保区域内,承保对象因溺水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身故伤残限额**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万) |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 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万 |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 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万;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万 | 安置费用救助责任 | 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置费用:指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困难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 | *万元/户 |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政策性住房保险 | 住房损失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所有或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火灾、爆炸;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注: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全倒,按保额***%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半倒,按保额**%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屋顶、墙面受损,损失程度未满足全倒、半倒损失界定条件的,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元/间,二间封顶,三间及三间以上计入全倒或半倒赔付范围。 全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含)以上时定为全倒,具体指: ① 两面及以上外墙壁*/*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面积(含)以上,同时*/*(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⑤ 两面以上外墙壁倒塌*/*面积(含)以上,同时*/*以上(含)屋顶或楼板垮塌。 (*)半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含)以上、*/*(不含)以下时定为半倒,具体指: ① 一面外墙壁*/*面积(含)以上*/*以下倒塌,另一面外墙壁*/*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面积(含)以上,同时*/*(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 *.*万元/户 |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 | 按赔付标准(见附表) | 当强降雨灾害事件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成灾指数达到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成灾指数的计算方式及起赔标准的设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累计赔偿限额****万 |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Ⅴ类地区为*****,Ⅵ类地区为*****),则该连续*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日累计降雨量低于***毫米,则该连续*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Ⅴ类地区 连续*日最大累计降雨量*(**) | 赔偿比例*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Ⅵ类地区 连续*日最大累计降雨量*(**) | 赔偿比例*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举例:在Ⅵ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日累计降雨量达到*****,以Ⅵ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万 注:①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②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Ⅴ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Ⅵ类地区为:浏阳市。 ③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其他要求
*.* 乙方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及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公布; *.* 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 本合同所约定的报告、通知期限,除通知机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难以确定受灾事件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外,逾期情形不得作为乙方拒赔事由。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付款方式:
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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