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手续须知
2025-04-29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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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手续须知
广东/深圳-2025-04-29 00:00:00

深圳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手续须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馆 浏览次数: *

  一、单位和个人持有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本人护照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市档案馆馆藏开放档案、公开出版资料以及政府公开信息资料。

  二、利用本单位形成或移交的未开放档案,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上应明确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查档范围、授权有效期限等基本内容,经市档案馆审核后提供利用。

  三、利用非本单位形成或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单位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上应明确利用者身份、利用目的、查档范围、授权有效期限等基本内容;公民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经市档案馆审核后提供利用。

  四、凭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利用市档案馆记载有涉及本人职称评定、招工调工、获奖荣誉、涉外婚姻等情况的档案。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档案信息涉及的当事人已经去世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公证书、法院文书等证明材料。

  五、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档案的,提交单位介绍信(立案调查令)及执行公务证件。

  六、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利用档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代理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立案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调查令。

  七、因专项工作、专题研究、编史修志等需要大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需提前*天向市档案馆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相应课题提纲、编写大纲、展览大纲等,说明需利用的档案内容、范围和要求,办理预约登记手续。

  八、利用本单位形成或移交的涉密档案,须持形成或移交单位主管领导手写签批意见的介绍信,经市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阅览。需要复印的,介绍信上还须加署“同意复印”的意见,经市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印件。

  九、利用其他单位形成或移交的涉密档案,须征得形成或移交单位书面同意,并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利用标注内部的档案参照涉密档案利用办理。

  十一、利用者可通过现场、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申请利用档案,也可通过全国档案利用服务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粤政易、深圳市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等线上平台办理查询利用服务。

  十二、市档案馆提供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代查代办服务以及与本馆已建立档案利用联动机制的综合档案馆之间的民生档案跨馆利用服务,利用手续以档案所在单位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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