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1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2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书(一)
2025-04-29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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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1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2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书(一)
成都/四川-2025-04-29 00:00:00

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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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

补遗书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更正,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

**.*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基本费的**%

更改为:

**.* 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基本费的**%。”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附件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更改为以下内容:

“附件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

发包人:成都景锐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有限公司

**项目工程,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本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川建标函〔****〕****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成管自规建发【****】**号文)等相关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进行结算。

一、承包人必须按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要求组织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文明施工行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概不承担责任。

二、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其支付

*、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按文件规定计取

*、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基本费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基本费的**%。其余基本费自进度款达到相应子项目签约合同价(或调整合同价)基本费预付比例时随进度款支付。

*、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该部分费用经审计完成后**日内一次性支付。

*、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号)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情况,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打分依据,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三、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专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若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责令其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收取相等金额的违约金,此费用在月进度支付时扣除。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对其另收取相等金额违约金。

发包人:成都景锐置业有限公司(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有限公司(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三、原招标清单“工程总承包项目总说明”第*.*.*条中:“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中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川建发[****]*号文《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营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计职基本费。”更改为:“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号)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四、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月******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景锐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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