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划拨或出让)
2025-04-28
江西/宜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划拨或出让)
江西/宜春-2025-04-28 00:00:00
江西/宜春-2025-04-28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办事对象 |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源型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权益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编码 | ****************** |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信息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收费的情形 | ||||
出让金及划拨地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 | *.划拨土地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标准征收; *.出让金: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出让交易服务费:公开出让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万元以下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亿元以上部分*.***%)。 温馨提示:*.主件为受理的必备材料,副件可在办结前提交。*.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网上申请,****小时可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 |||||
受理期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当日办理,即办即结。 |

联办机构 | 无 | 服务主题分类 | 国土和规划建设 |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是否支持网办 | 不支持网办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不支持网上支付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不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未进驻大厅 | ||||
服务渠道 |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 ||||
权限划分 |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
行使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无限期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无期限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本省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