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划拨或出让)
2025-04-28
江西/宜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划拨或出让)
江西/宜春-2025-04-28 00:00:00
权力基本编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办事对象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源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权益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出让金及划拨地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划拨土地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标准征收; *.出让金: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出让交易服务费:公开出让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万元以下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万元部分*.**%,成交价*亿元以上部分*.***%)。 温馨提示:*.主件为受理的必备材料,副件可在办结前提交。*.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网上申请,****小时可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受理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当日办理,即办即结。
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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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春市科技之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自然资源窗口
  • 窗口地址
    直春市科技之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自然资源窗口
  • 路线规划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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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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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春市科技之窗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诉处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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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电话号码
    ************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国土和规划建设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用地批准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不支持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未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不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行使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无限期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无期限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查看详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法规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查看详情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年**月**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年**月**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部第三十二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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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是多少?
答案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通知》(赣市府办字[****]**号)文件规定,区域价格划分:*、水南镇,南外街办红旗村,东外街办白云村,黄金岭街办黄金村、金星村,价格为**万元/亩;*、水东镇价格为**万元/亩;*、水西镇(含水西有色冶金基地),沙河镇(含沙河工业园),沙石镇,湖边镇,蟠龙镇,黄金岭街办大坪村、杨梅村、坪路村、新路村,潭东镇,潭口镇价格为**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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