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1)
2025-04-22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1)
长春/吉林-2025-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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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年度清明上河园*区二期墓碑石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曲阳县铭都园林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曲阳县阳平镇西郭村

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学府街双创中心*座****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在公告日期满*个工作日后,至今未向我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质疑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在已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下,未提供任何可以重新评审的相关资料,且临时通知我单位参加评审。

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追究吉林省亿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回复质疑,并重新评审的相关责任。

投诉请求*:按照****年*月*日的评审结果,向我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投诉请求*:望尽快给予回复,我单位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投诉人进行询问调查,查看评审过程录像,并咨询相关专家。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采购人就质疑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结合询问相关人员形成的询问(调查)笔录内容,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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