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险种及内容:农村住房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保险标的凡具有辽阳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用于生活居住的自有房屋,均可自愿参加农房保险。保险标的仅指农村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芦席、稻草、帆布、塑料布、纸板等简易材料为外墙的,长期无人居住或正在建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非法占用的,已处于危险状态下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房屋及独立于房屋的围墙、厕所、禽畜间、杂物稻草间等简易搭盖建筑,不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
(二)农房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保机构不负责赔偿:
*、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者故意行为;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户为单位,每户参保一份,毎份保险费**元,保险金额为*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四)对参保农户的补贴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的原则,为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中的引导和组织作用,农房保险的保险费釆取政府补贴与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保费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元,省财政补贴**元;一般农户的保险费个人缴纳*元,县级财政承担*元,省财政补贴**元。若一户有多处房屋的,政府只补贴一处房屋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其它房屋是否参加保险由农户自行确定,保费由农户个人全部承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保险机构,承保机构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五)理赔原则
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履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八字方针。
(六)理赔的基本流程
出险报案
一旦参保农房发生灾害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拨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同时通知当地应急部门。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将详细记录保险单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联系电话等,迅速确定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以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
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同应急部门,立即安排县(市)区就近工作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出险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损失程度,并根据倒塌或损坏程度与农户协商确定房屋维修或重建方案,根据灾害情况及时与应急部门一同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施救。
损失确定及赔偿处理
房屋定损时要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被保险人报损清单、行业相关定额标准、市场询价及聘请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等材料,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髙于保险价值,其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房屋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按照保险房屋经维修后仍可正常使用的,按房屋发生损失前的建筑面积和建造标准、使用坚固材料、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维修费用。保险赔款在扣除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后按照实际所需的维修费用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确定受损房屋的损失金额原则上应以修复为主,如受损房屋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超过其实际价值,需按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一般情况下,如受损房屋发生下列情况,应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房屋主体结构毁坏;墙基冲毁,难以修复;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
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的单证
①保险单及明细表
②被保险人身份证、房票(对无房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银行卡。
③事故证实材料(如火灾证实、小范围的气象证实等)。
确定赔款金额及给付时限
材料收集齐全后,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条款、查勘报告和事故证明确定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受损财产的损失金额进行理算,赔偿金额*万元以下的*个工作日内、*万元以上的**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的银行帐户中。若因特大火灾或自然灾害导致多处农房同时遭受严重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聘请评估公司进行损失鉴定,待损失确定后**日内进行赔付。
(七)保险争议的处理
(*)如果被保险单位和农户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和理赔服务工作有不满意可以逐级反馈,对参保倒塌和损坏房屋定损有疑义,无法裁定时,可聘请专家出具技术鉴定或上报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