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财采投〔2025〕1号
2025-04-25
吉林/辽源
质疑投诉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财采投〔2025〕1号
辽源/吉林-2025-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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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智慧森林防火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华威惠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室
被投诉人*:辽源市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吉光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宏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隆基华典**号楼***室
相关采购人:辽源市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吉光路****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提起投诉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不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信等级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货物类项目,非服务或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不应将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安全工程师、网络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证书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对非核心指标设备的样式、颜色、尺寸、大小、重量等不做强制要求,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未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分值未细化且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涉嫌降低设备标准使不满足参数的设备(假冒伪劣或者偷工减料等类型设备)中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使用兜底性条款描述,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增加投标人履约成本。
投诉事项*:本项目是货物类项目,非服务或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将****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支撑单位等级证书等作为企业实力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不合理增加投标人履约成本。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基本参数设置不合理,不足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基本参数的要求,涉嫌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投诉请求:要求采购人出具本次项目采购所有产品参数的设计依据,以及提出评分标准的相关依据;修改招标文件的参数及评分办法后,重新公开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的集成项目,涵盖了设备、监控工程、计算机机房建设以及其他安装服务等多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内容符合项目需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