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西-2025-04-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迁建二期工程智能化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迅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邕宁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经星路*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年*月*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年*月*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评审、被投诉人未按规定进行答疑。
投诉事项*:中标人存在响应参数虚假、未按要求提供显示器节能证书,被投诉人答疑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投诉事项*:中标人响应的产品型号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被投诉人答疑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投诉事项*:中标人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明确响应,被投诉人答疑内容严重偏离事实。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处理本项目质疑答复中描述用词草率,漏洞百出,表明被投诉人在对质疑相关事项核实过程中存在诸多明显的弄虚作假、包庇中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部分履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