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广东-2025-02-0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财采决【****】*号 )
发布机构:普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财采决【****】*号 )
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号(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坤义。
被投诉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商贸城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佳楠。
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秋城。
相关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号***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学涛。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投诉人认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诉人诉称:
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于****年**月*日**时**分开标,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公示中标结果,我司发现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公示中标结果的“项目结果公告”和“分项报价表”中显示,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品牌是“强盛牌”,制造商是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我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没有查询到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的商标,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商标分类,本次招标货物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属于商标分类标第七类(*****清洁、废物处理机械)。根据商标分类,我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强盛牌商标,已经是别的公司的品牌商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主要商务要求 其他商务需求*供货要求 货物为本次招标前原制造商制造的非淘汰类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品牌是“强盛牌”,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明显有侵权行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投诉人称:
被投诉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货物产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采购文件也没有要求投标产品品牌必须为注册商标的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产品注册商标属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自愿行为,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未注册商标,只会造成其商品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且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不会限制其制造或销售产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侵权起诉提起方应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都应是与所涉“品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人并不是所涉“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未涉及其相关权益,且其权益未受到损害。
相关供应商称:
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商标法》,我司本次参加投标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品牌并未要求需要为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我司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我司本次参加投标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在商标分类中为“*****清洁、废物处理机械”,我司根据商标分类,在商标网查询强盛牌商标,结果显示已申请/注册的“强盛”商标的商品(服务)中,并没有存在“*****清洁、废物处理机械”已经注册的商标,我司所投产品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采购人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品目名称为“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采购标的为“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数量为*台。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时**分整开标。湖北星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裕(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中采(广东)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均递交了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楚裕(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的中标供应商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标的为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品牌为“强盛牌”,规格型号为*******,数量为*台,总价***,***元。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主张“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品牌是‘强盛牌’,制造商是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我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没有查询到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的商标,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请求为“依法认定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关于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对投诉人的质疑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为“质疑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关于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这一品牌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以及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一、关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这一品牌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亦未要求其采购的标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并未添加注册商标标志,并不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形。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使用“强盛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这一品牌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这一品牌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属于侵权行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位于普宁市司法局四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