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广东-2024-12-0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高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高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
投诉人:广东振华建兴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信宜市中兴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家诚
授权代表人姓名:丘玲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投诉人广东振华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州市云潭镇智慧农业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撤销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州市云潭镇智慧农业项目项目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元正招标公司没有依法对投诉人提供的在建证明进行核实取证,只提供了其自查的两个查询记录。投诉人提供依据中的项目是否进行报建,倘若不用报建难道就能改变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陈海岳不存在在建的事实吗?
投诉事项*:元正招标公司的回复三中称向中标单位发起了《征询函》,要求其就质疑事项解释,其回函称项目负责人皆已经变更。我司认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回复函上没有附上中标单位的回函文件等相关资料;(*)、回函称项目负责人已变更理应附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和同意的变更公示。回复三中只是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片面之词,均没有提供实质性依据及证据,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陈海岳不存在在建证明的合法解释。
事实依据: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和****年*月**日分别中得项目有(项目名称):*、重庆铁塔*永川分公司荣昌人民路步行街高压建设项目;*、能源*****年江津区某社区 电力设备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经理皆是陈海岳。
被投诉人答复称:
针对投诉事项*: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在建项目进行公示的平台。我公司在上述平台查询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在建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非投诉人所称“没有依法对我公司提供的在建证明进行核实取证”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首先,中标单位对我公司发起的《征询函》的回函属于中标单位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未将中标单位《征询函》的回函提供给质疑人。其次,质疑函中提及的案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上述案例并非投诉人所称项目负责人“若已变更还需附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和同意变更公示”的情形。而且,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提及,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查询到陈海岳没有在建项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答复称:“重庆铁塔*永川分公司荣昌人民路步行街高压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能源******江津区某社区电力设备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 于****年*月**日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时限:****年*月**日前完成该项目内容维修服务。以上项目,经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投诉函提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已在****年*月前完成项目验收,而高州市云潭镇智慧农业项目的开标日期为****年**月**日,宜通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海岳在本项目开标当天没有在建项目。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投诉人广东振华建兴工程有限公司就 “高州市云潭镇智慧农业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招标文件事项,于****年**月**日向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以下简称:元正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元正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元正招标公司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岳已担任在建项目。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投诉答复,“重庆铁塔*永川分公司荣昌人民路步行街高压建设项目”和“能源******江津区某社区电力设备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均已经发包人同意作出了变更,且在投诉项目开标前均已完成验收。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质疑答复三只是片面之词,均没有提供实质性依据及证据,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陈海岳不存在在建证明的合法解释的问题。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质疑书,投诉人质疑事项只有*项:“该项目中标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联合体成员: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海岳有在建项目”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已按法律规定作出了质疑答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提交的答复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海岳已担任在建项目的问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根据《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了“重庆铁塔*永川分公司荣昌人民路步行街高压建设项目”和“能源******江津区某社区电力设备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及项目完工验收手续,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号)第九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质疑答复三只是片面之词,均没有提供实质性依据及证据,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陈海岳不存在在建证明的合法解释的问题。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质疑答复函已对投诉人发起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高州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