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广东-2025-03-0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采决定书〔****〕*号)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东莞市茶山镇工人文化宫工程*设备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 (东莞) 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号***室
被投诉人*:东莞市茶山镇招投标服务所(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南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栋*楼
被投诉人*:东莞市茶山镇总工会(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路*号
相关供应商: 广东盛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砖窑二横路**号***室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月*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第二次)。**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并于****年*月*日作出答复质疑;投诉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正在履约阶段。
投诉人反映:*.“冰箱”的制造商没有相应资质;*.“烘烤箱”的制造商没有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事实依据中称这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