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质疑(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质疑(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载明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范围和时间期限,并加盖公章。质疑(异议)质疑(异议)报价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异议), 质疑(异议)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报价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异议)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质疑(异议)事项和请求;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异议)的日期。
*.质疑(异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疑(异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未按规定程序和渠道提出质疑(异议)的;
(*)质疑(异议)提出超过质疑(异议)限期的;
(*)书面质疑(异议)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提出的质疑(异议)事项已经明确答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条件。
*.供应商质疑(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异议),质疑(异议)处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异议):
(*)无具体的质疑(异议)事项,或者质疑(异议)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质疑(异议)内容涉及评审工作细节、其他供应商报价资料等保密事项且无法提供信息的合法来源的;
(*)质疑(异议)已经处理并明确答复后,质疑(异议)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异议)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质疑(异议)处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无效质疑(异议)情况记录存档。
*.对质疑(异议)处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及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质疑(异议)处理机构未答复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异议)人可以在质疑(异议)答复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投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部门联系方式:
郭先生:***********